2005年6月1日 星期三

被屈辱的代價

以下就是麻麻公司今年三節獎金發放原則
也是麻麻工作的代價
以台塑語言暴力的文化美學來看
同仁笑稱三節獎金就是遮羞費
面對麻麻快離職的時刻 特此紀念...



受文者:各單位
主旨:公佈本院94年度端午節及中秋節「勤勉獎金發放要點」,請查照。
說明:
一、發放日期:分別訂於本年6月6日(星期一)及9月13日(星期二發放。
二、發放對象:自去年中秋節(93.9.28)起至本年度各發放日止之國定假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放假日,均無拒絕配合工作需要出勤記錄之正式人員(含住院醫師)、研究助理、長期(九個月以上)實習醫師及外籍監護工,且發放日仍在職者。
三、發放標準:
 (一)93年12月31日以前到職之正式人員及編制內研究助理,端午節勤勉獎金以93年12月之本薪為基準,中秋節勤勉獎金則以94年7月份之本薪為基準,各發給0.5個月之本薪;定期契約之研究助理發給貳仟元;外籍監護工各發給伍佰元。
 (二)94年1月1日以後到職之正式人員、研究助理(以94年5月30日(含)以前到職者及94年9月6日(含)以前到職者為限),每人各發給壹仟伍佰元;外籍監護工參佰元。
 (三)長期(九個月以上)實習醫師,發放日在職者,每人各發給壹仟伍佰元
 (四)去年中秋節後辦理停薪留職且於本年度發放日前復職之人員,合計停薪留職日數在30日(含)內者發給當節日100%之勤勉獎金,在60日(含)以內者發給85%,在90日(含)內者發給70%,超過90日者一律發給壹仟伍佰元。
 (五)在94年度內因退休、資遣、在職死亡之人員,依節日(端午或中秋節)為基準往前推算,在15日(含)以內不在職者發給當節日100%之勤勉獎金,16日至30日(含)以內者發給85%,超過30日則一律發給70%(於端午節前不在職者,不得發給中秋節勤勉獎金)。
 四、計發單位之歸屬分別以4月份及8月份薪資之支薪單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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